摘要:“逐级审转复核”是清代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人犯的递解是其中必要的环节。地方在初审后,需要判处徒刑以上的重案,州县官必须将被告递解给上一审级知府或直隶厅的同知或通判,或直隶州知州;在案件重审并得到府级长官认可后,再详报上一审级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再上报巡抚和总督,督抚然后报告刑部。在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度中,原则上定拟徒罪人犯解审到府即可,军流人犯解审到臬司,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本文对审转制度中执行审转的解役群体、递解中相关的制度规定、递解的形式以及递解中征用沿途资源与扰民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清代 逐级审转复核 人犯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