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对因罪革职发遣边疆的犯罪官员,情节较轻者,准其捐资赎罪。乾嘉时期大量遣戍新疆官犯的案例,其规范的捐赎制度与实际运作,都表明清政府在对官犯“捐资赎罪”的管理上,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而新疆官犯“捐资赎罪”,在主观上为争取早日释回的同时,客观上也为促进西北边防建设、新疆社会经济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大一统”下边疆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键词:乾嘉时期 新疆 官犯 捐资赎罪